第一条教育实习是我校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必须进行的一项实践教学活动,是提高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培养合格的中学教师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加强对教育实习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教育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我校成立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和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成员的教育实习领导组,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三条教育实习时间
教育实习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统一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本科实习时间为十周,其中在学校实习两周、在实习学校集中实习八周;专科生时间为六周,其中在学校实习两周、在实习学校集中实习四周。每届学生的具体实习起止日期,由教务在实习前一学期具体通知。
第四条教育实习分配
(一)根据我校与许昌市(县、区)及周边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教务处可按照就近原则和实习学校的专业需求,安排人数不等的实习生到实习学校进行实习。
(二)教务处根据实习学校需要和实习生意愿,可决定将部分学生到指定学校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支教工作。参加教育实习支教工作的学生必须写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教务处在安排实习学校时,根据实习学校学生数量、需求情况,可对来自不同省、市不同专业的学生进行统一调整,全体实习生必须按照调整后的实习地点参加实习,不允许私自变动实习学校,否则取消实习成绩。
第五条教育实习要求
(一)所有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必须按时报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报到时间或提前结束实习。
(二)所有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实习,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联系实习学校、私自调换实习学校或不参加教育实习。
(三)到各实习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实习期间必须吃住在校,接受实习学校的管理,服从实习学校的领导,要明确实习目的,严格要求自己,不得向实习学校提出任何无理要求,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我校形象的行为。
(四)实习期间,实习生至少要听5节课,并填写听课记录;本科生的讲课时数不得少于15节,专科生不得少于10节,讲课时数以《课堂教学设计》数量为准;本科生至少要做两周、专科生至少做一周时间的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班主任工作要有班主任工作记录;实习生要做好教育调查工作,并撰写教育调查报告。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六)不论何种原因,凡实习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二者,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第六条教育实习带队教师选派
每学院推荐2-3名带队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分配到各实习学校。带队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我校与实习学校的联系工作,圆满完成我校交给的实习带队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带队教师工作职责
(一)代表我校全面负责所在实习学校实习生的实习工作。
(二)提前到达实习学校,与实习学校领导共同安排实习生的工作和生活。
(三)必须吃住在实习学校或其附近,及时处理实习生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遇到较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与实习生所在学院及教务处联系。
(四)应遵循实习学校的有关规定,本着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的原则,与实习学校保持密切合作。
(五)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
(六)禁止向实习学校提出工作之外的任何要求。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教育实习成绩评定
(一)教育实习结束前一周内,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教务处和带队教师根据《许昌学院教育实习成绩评定试行办法》(见附件),按照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制,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二)各学院根据学生回讲表现,评定最终成绩,经教务处审定、确认后存档。
(三)凡无故不参加教育实习或实习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习生,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资格和教师资格证书获得资格。
第九条
优秀实习生和带队教师评选
(一)教育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带队教师以5%的比例向教务处推荐优秀实习生。
(二)经各实习学校推荐和实习生评议,评选出数名优秀带队教师。
(三)学校对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教育实习经费的使用
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主要有:
(一)新建实习基地的床铺购置费,在建立实习基地的第一年一次性支付给实习学校。
(二)实习学校的管理、指导费,当年实习结束前两周内支付给实习学校。
(三)带队教师的住宿费、交通费、补助费,按学校出差规定报销。
(四)实习基地建设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